一航院兑现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2013-2014年度补差额
相关问题的说明
问题一、一航院兑现转制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规定过渡期的文件
2000年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明确了转制单位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为过渡期退休人员,并执行“97531”政策。
2001年4月,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1]129号)(见附件1)中对于过渡期人员退休时间范围及补贴比例进行了界定:“五年过渡期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加发补贴的比例具体为:2000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90%;2001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70%;2002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50%;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30%;200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10%;200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2、补差额相关政策及标准
(1)2013年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人员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3〕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文件规定:“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由各中央转制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妥善处理,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处理问题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2)2013年9月25日,在国资委召开的由国资委所属各企业参加的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会议上(以下简称“国资委2013年9月25日会议”),国资委领导明确了在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工作中须坚持“比较总收入”的原则、执行“97531”政策,并且从2013年2月起执行。
(3)中国交建(即一航院上级主管单位)在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交股人便〔2013〕43号)中明确指出:“国资委要求在考虑相关退休人员待遇时,要综合考虑其总体收入、社保和企业各项补贴等”。
(4)2014年,天津市政府下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3年、2014年津贴补贴标准的18号文件,明确了天津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问题二: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1)“比较总收入水平”的原则。即过渡期退休人员退休后按事业单位增长退休金和补贴计算的年度总收入水平与现在实际年度总收入水平进行比较。
在国资委2013年9月25日会议上,由国资委领导明确了在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工作中须坚持“比较总收入”的原则。
中国交建(即一航院上级主管单位)在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交股人便〔2013〕43号)中明确指出:“国资委要求在考虑相关退休人员待遇时,要综合考虑其总体收入、社保和企业各项补贴等”。
(2)执行“97531”政策的原则
根据上述国办发〔2000〕71号、津劳办[2001]129号文件要求,过渡期退休人员在退休时按照“97531”政策兑现了补差额。
在国资委2013年9月25日会议上,国资委领导明确了在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工作中仍遵循“97531”政策。
问题三、一航院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上述国办发〔2000〕71号文件规定,一航院在2000年10月1日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后五年内为转制过渡期,一航院过渡期退休人员即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之间的企业退休人员。
问题四:从什么时间开始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政策?今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补差额政策?
答: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发布了55号文件要求兑现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在2013年9月25日在国资委召开的由国资委所属各企业参加的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会议上,国资委领导明确了落实过渡期退休人员补差额时间从2013年2月开始计算。
中国交建(即一航院上级主管单位)在2013年10月23日又下发了《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交股人便〔2013〕43号)中也明确了55号文件执行时间为2013年2月。
2.按目前的政策,今后公司每年将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测算,并视公司经营情况,于次年年初兑现上年度应补差额。
问题五:为什么有的过渡期退休人员此次不补差额?
答:部分退休人员当年度个人实际总收入已经高出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增长退休费和补贴计算的年度总收入,因此不须补发。
问题七:一航院过渡期退休人员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应补差额是如何计算的?
(1)计算2013年度(2月至12月)应补差额公式
实发补差额=〔(退休时点收入月标准╳11+退休后至2013年12月事业单位退休费涨幅╳11+2013年规范后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月标准╳11+2013年防暑降温费月标准╳4)—(退休时点收入月标准╳11+退休后至2013年12月企业养老金涨幅╳11+2013年统筹外补贴月标准╳11)〕╳折算比例。
说明:
① 2000年10月至2013年底事业单位历年退休费增长标准。(见附件2)
② 2013年规范后的天津市其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见附件3)
③ 2013年防暑降温费:按照天津市人社局文件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的相关文件,予以补发。(标准为116元/月;按六、七、八、九四个月计发)。
④ 2000年10月至2013年底天津市企业养老金增长标准。(见附件4)
⑤ 统筹外补贴:一航院每月发给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
⑥折算比例:按照上述津劳办[2001]129号文件确定。
(2)计算2014年度应补差额公式
实发补差额=〔(退休时点收入月标准╳12+退休后至2014年12月事业单位退休费涨幅╳12+2014年规范后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月标准╳12+2014年防暑降温费月标准╳4)—(退休时点收入月标准╳12+退休后至2014年12月企业养老金涨幅╳12+2014年统筹外补贴月标准╳12)〕╳折算比例。
说明:
① 2000年10月至2014年底事业单位历年退休费增长标准。(见附件2)
② 2014年规范后的天津市其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见附件3)
③ 2014年防暑降温费:按照天津市人社局文件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的相关文件,予以补发。(标准为128元/月;按六、七、八、九四个月计发)。
④ 2000年10月至2014年底天津市企业养老金增长标准。(见附件4)
⑤ 统筹外补贴:一航院每月发给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
⑥ 折算比例:按照上述津劳办[2001]129号文件确定。
问题八:为什么2014年度实际补差额比2013年度11个月实际补差额少?
答:按照天津市18号文件的规定,2013年和2014年天津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范的补贴标准没有变化,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2014年较2013年有了增长,造成收入差额减少,所以2014年度实际补差额减少了。
问题九:当计算出的年度总收入差额为负数时,如何处理?
答:如果计算出的年度总收入差额为负数,说明当年度个人实际总收入已经高出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增长退休费和补贴计算的年度总收入,此时不须补发,实际补差额按“0”处理。
相关附件请点击屏幕右下角的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