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1]12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科学技术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劳社养司函[2000]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单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参照我局《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0]214号)和《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津劳局[2000]27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制单位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在职职工从2000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2000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转制单位转制后退休人员退休费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已审核批准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2000年10月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570元(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纳入统筹,其余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对无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事业单位标准纳入统筹。从转制之月起,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均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五年过渡期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加发补贴的比例具体为:2000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90%;2001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70%;2002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50%;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30%;200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补贴比例为10%;200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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